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莉惠違法兼任公司董事 監察院彈劾成立

  • 日期:108-10-08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莉惠於任職期間,兼任鴻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8)日全票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楊美鈴、章仁香、楊芳玲提案,彈劾陳莉惠,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該規定立法意旨係以公務員兼職即有影響公務及社會風氣之虞,不以具體發生營私舞弊結果為必要,是只要公務員違反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認有懲戒之必要,且亦足認其因此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應受懲戒。
 
監察委員楊美鈴、章仁香、楊芳玲表示,陳莉惠雖辯稱其兼任父親設立之鴻總公司董事係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所致,然不得謂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法之責。況陳莉惠91年8月16日調任行政院主計總處科員後,該總處有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共5次。
 
楊美鈴、章仁香、楊芳玲調查發現,陳莉惠107年8月13日簽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時,已兼任鴻總公司董事,卻在「有無經營商業(投機事業)或擔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的欄位勾選「無」。該份調查表附註「本人已瞭解相關規定並確實填寫,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陳莉惠既簽署上開調查表,理應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有所認知。其雖稱父親未於事前告知之情形下,將其列為董事,然其於董事簽到簿及董事願任同意書簽名時,即已知悉其被列名董事,並非於不知情之情況下遭掛名公司董事。
 
楊美鈴、章仁香、楊芳玲指出,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本文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陳莉惠稱其確無實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任何報酬,縱然屬實,僅得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無法免除違法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