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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大橋工程之經費及計畫期程一再增加與推遲,監委包宗和、陳小紅、林盛豐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檢討改善

  • 日期:108-05-14

有關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金門大橋工程招標案件,對前投標廠商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資格審核過程中,疑未詳查該公司缺乏海事能力經驗,即率予決標。究該公司是否尚有其他足以證明承作類此工程之經驗?招標機關是否要求投標廠商提供財務評估?有無審核其團隊之專業工程技術、人力,機具之硬體設備是否足夠?如發生故障,維修及應變能力為何?另前次發包方式未採最有利標之原因?前後廠商之工程銜接為何?有無窒礙難行之處?為保障後續工程經費之籌措不虞匱乏,相關權責機關有無具體之應變或爭取銀行工程融資挹注計畫,均有查明之必要一案,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今(14)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陳小紅、林盛豐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包宗和、陳小紅和林盛豐三位監委表示,「金門大橋建設計畫」係國家重大建設及金門民眾期望所繫,惟第1次招商經歷3次流標,後經變更設計及增加預算,重新招標2次方決標,復因得標廠商實績不合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撤銷決標並終止工程契約;第2次招商又經流(廢)標2次始決標,卻因工程進度嚴重延宕而終止工程契約;第3次招商再經3次流標,經調整預算及工期重行招標,又經流(廢)標2次,第3次才決標。本案前因設計及招標作業疏失,復因工程進度嚴重延宕,經二度終止契約,自100年6月第1次招商迄今(108年3月)已歷7年9個月,且建設經費由原57.05億元修正為73.85億元,再增至91.67億元,合計增加34.62億餘元;計畫期程亦由104年11月修正為105年3月,再延長至110年6月,總計延宕約6年,工程經費及計畫期程一再增加與推遲,核有疏失。
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使「金門大橋建設計畫」順利發包,先於「第CJ02標金門大橋工程」刪除有關「施工船機施作水域橋梁深基礎」之施工實績規定,改於特訂條款增列「承包商應聘任具備2年以上海上橋梁基礎工程經歷之施工顧問」之規定;後續於「第CJ02-C標金門大橋接續工程」招標時,再次放寬「橋梁工程」工程實績,增列「棧橋式碼頭或水域棧橋工程若為永久性結構設施可納入」之規定,終致「第CJ02-C標金門大橋接續工程」得標廠商因欠缺深槽區作業履約能力而終止契約。爰「金門大橋建設計畫」自101年5月「第CJ02標金門大橋工程」開工,迄至105年6月「第CJ02-C標金門大橋接續工程」終止契約,4年來僅完成棧橋區小金端引橋段12跨、大金端引橋段17跨,深槽區主橋及邊橋段均尚未施作,顯見該局發包招標之辦理過程著有疏失。
監察院調查亦發現,「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為國內首座跨海域橋梁,又屬特殊及巨額採購,且海域作業不同於陸域作業,易受海底地質條件差異大、強烈海風及海流等影響,雖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然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尚難謂一致,原得採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惟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卻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終因得標廠商欠缺深槽區作業能力,致工程進度延宕,且金門大橋工程歷經2次終止契約後已付出20.14億餘元,「第CJ02-2C標金門大橋接續工程」再以59.53億餘元決標,累積工程經費將近80億元,業超出交通部98年12月陳報之建設經費57.05億元及行政院100年間核定之修正計畫「建設經費修正為73.85億元」甚多,爰行政院107年2月6日核定之第2次修正計畫,建設經費上修至91.67億元。顯見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對於工程是否具異質性之判斷及應採取何種決標方式均有檢討改進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