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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造成「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以及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資格寬鬆 監察委員李月德、趙永清及高涌誠促請檢討

  • 日期:108-01-04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日施行,其中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同法第20條亦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相關事項等。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布後,法稅改革聯盟即針對該法提出多項質疑並陸續向本院陳情,本案針對該聯盟所提財政部選任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司法院遴選之稅務專業法官,恐難以落實納稅者權益之保障等情深入調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月2日通過監察委員李月德、趙永清及高涌誠提出之調查報告,提出四點調查意見請財政部與司法院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發揮促進徵納雙方溝通調適及稽徵機關自我審查之功能,以保障納稅者權利,惟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精神,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具客觀中立性,以目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於各稽徵機關內部,多屬兼任,與權責單位人員關係密切,所受理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亦可能為承辦或複核之案件,又欠缺完善之迴避機制及一定程度外部人員或力量之介入,恐較難以消除外界迭有「球員兼裁判」、「官官相護」之疑慮。
此外,監委認為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以來,財政部所屬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與同時期受理之復查件數與一般申訴、陳情案件相較,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數量尚屬偏低,且處理結果有變更原處分或出具處理意見供權責單位審酌及建議研究改進者,仍屬少數;財政部允宜持續加強宣導及考核,俾使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有效發揮應有功能。
另監委表示,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未能將各界對於稅務證照與成立專庭加強專業之期待,落實於核發資格條件之認定中,亦未參採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之前例,就申請或參與遴選之法官予以相當程度之篩選,反係以鑑別力不足之法官職務評定結果為核發標準,導致全數提出申請之法官均獲核發該證書,形同未經篩選,未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及強化稅務事件專業審理之精神。
最後,監委提及稅務專業法官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關於賦稅人權觀念與稅務相關專業能力之建立均至關重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公布施行以來,司法院已核發多位法官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財政部所屬稅捐稽徵機關亦已選任多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雖外界對於渠等之專業度與獨立性仍有質疑,惟在現行制度下,司法院及財政部允應藉由相關教育訓練,積極規劃合適之教育訓練課程並納入實際案例之研析,以增加稅務專業法官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賦稅人權之觀念,落實納稅者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