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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委員辦公室新聞稿 就調查報告107司調0056號案迴避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範圍疑義之聲明

  • 日期:107-12-20

據媒體報導,臺灣高等法院發佈新聞稿及法官論壇言論,對於本院調查報告107司調0056號與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範圍有所質疑,本辦公室聲明如下:
一、 本案陳訴人係為案件當事人陳○○,並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而其所訴案件之辯護人亦非僅林永頌律師一人,又本案係由高涌誠及趙永清二位監察委員共同調查,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第八條規定,高委員調查本案並無應迴避之事由,於法並無不符。況且高委員前已有多次就所涉陳訴案件或調查報告,主動揭露利害關係與自行迴避之例,始終嚴守分際,外界不應妄加議論。
二、 本調查報告係依數十年來監察院對於「已確定」判決進行調查程序之規定,調閱案卷、研究並出具調查意見,並非彈劾或糾正案,尤無改變判決之法律上效力。再者,本案處理辦法係建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如司法機關不認同或不願參採調查報告之意見、自我糾錯,亦不發生推翻原判決之效力,此豈所謂干預審判核心事項?何況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確定」之偵查或審判中案件,如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時,監察委員本得進行調查,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並無定讞判決不可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之理。
三、 監察委員針對已確定之司法判決,提出不涉及彈劾之調查報告,猶如學術界所為之判決評釋,係須接受社會公評,法院如認其原判決並無違誤,自應與調查報告併受社會各界檢視,而非反對他人就原判決提出意見。
四、 司法判決之品質應受外界評論與監督,雖司法院迭稱司法判決品質之要求唯賴審級救濟,惟經由監察院提出諸多冤案之平反可證審級救濟並非唯一有效之監督機制。監察院每年收受數千件對於法官判決不服之陳情案,顯見司法院對於法官品質之要求不符人民期待,縱監察院不就「已確定」判決進行調查提出意見,司法院亦應自行研議機制妥適要求司法判決之品質。
五、 鑒此,本院調查報告107司調0056號並未逾越監察權之行使範圍,高等法院認調查報告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事由之意見係超越調查權之範圍顯有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