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下稱醫改會)向監察院陳訴,財團法人醫院因其公益性質而享有免稅優惠,理應善盡社會責任,然過去一年財團法人醫院屢傳治理弊端,包含林口長庚醫院急診醫師集體出走、濫用子宮鏡檢查、馬偕醫院董座爭議、礦工醫院高層向廠商收回扣、新光醫院使用關係企業的無照透析用水系統、振興醫院牽扯婦聯會資產爭議、嘉義基督教醫院工會300人遊行抗議血汗勞動條件等,然衛生福利部歷次財報審查、委外進行訪查結果,及依據《醫療法》第34條、《健保法》第73條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上網公開之財報資訊,均未能事前及時發現前揭弊端。醫改會等陳情團體質疑主管機關訪查專業不足且督導不周,醫院提報之財報編製準則格式過舊、資訊不足供各界有效監督防弊。
醫改會另指出,衛生福利部針對醫療法人辦理不善情事,未確實根據《醫療法》第41條有關醫療法人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或住院業務、命其停業或廢止其許可之規定辦理。以林口長庚醫院急診醫師集體出走案為例,該部於106年7月17日成立調查小組,同年11月調查報告出爐,要求院方一個月內提送改善報告,但迄今未見下文。又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等主管機關對於醫院依《醫療法》第46條規定提撥之「社福金」及「教研金」之編列名目及用途之認定、補助資訊之揭露等管理規定未臻確實,以致影響社福團體與弱勢病友申請利用,顯有管理不周情事。
監察委員表示,針對前開財團法人醫院管理及治理亂象,衛生福利部查處情形為何?有無確實依法替全民把關?對於財團法人醫院相關財務監理機制為何?是否能有效落實監督與管理?該等醫院年度醫療收入結餘提撥與辦理情形如何?等均有詳加瞭解之必要,俾杜弊端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