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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計畫逾期近7年未依法重新策定,監察院促請行政院檢討改進

  • 日期:107-07-04

監察委員趙永清、田秋堇4日提出調查報告表示,根據環境基本法第7條,中央政府應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然行政院自87年核定之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實施至100年期滿,迄今已逾期近7年,仍未依法督促所屬重新策定,致各級政府環保施政之推動已無上位計畫足資依循,期間環保署雖曾辦理3次檢討作業,但顯然無法取代「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亦未見行政院主動積極作為,顯虛應故事,行事不無消極因循,洵有欠當。
監察院召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由2位委員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國內尚有33.36%之地方政府迄未訂定轄內環境保護計畫,包含臺北市、高雄市、新竹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連江縣,尤有59.09%之地方政府未依規定評估檢討、公布環境保護計畫執行狀況(如附表),行政院亟應督同各級政府積極正視檢討,以落實環境基本法立法意旨。
「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攸關我國永續發展至為重要,已非傳統之污染防治事項足以涵蓋,端憑環保署單一部會之力,洵難以克竟全功,行政院顯不宜僅由該署委外辦理、持續因循以對,亟應統籌整合相關部會及資源審慎周延策定,尤以「永續發展」早已為世界潮流所趨,我國「永續政策綱領 」涵蓋「寧適多樣的環境生態」、「活力開放的繁榮經濟」及「安全和諧的福祉社會」等3大願景,以及永續的「環境、社會、經濟及執行的機制」等4大政策層面,依據環境基本法設定之行政院永續會亦要求「國家環境保護計畫」應涵蓋上述範疇 ,因而其應否更名為「國家環境保護暨永續發展計畫」或其他更適名稱,以促使各級政府機關正視,參與該計畫之擬定,自有審慎檢討之必要。
監察委員趙永清及田秋堇並強調環境基本法明定中央政府應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然查「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議程」之17項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自104年9月間通過公布後之1年2個月許,行政院迨105年11月始決議參考修正臺灣永續發展指標,迄今復已近3年,仍未完成,難謂主動積極,且目前該系統指標對於教育品質、性平等甚多重要議題之論述不足,亦鮮少觸及消除貧窮、海洋生態等議題,致難以契合聯合國相關指標精神,亟應督同所屬積極切實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