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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就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助理再審判決,法庭組成具疑義,與前審判決落差過大,監察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將提起再審

  • 日期:107-03-12

針對司法院職務法庭就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一案提起再審,於107年3月8日改判:「原判決廢棄,陳鴻斌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判決,與先前判決結果顯然落差過大,且法庭組成恐有疑義,本案調查委員王美玉、方萬富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究提起再審。
該案係司法院將前法官陳鴻斌移送法官評鑑,並經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嗣司法院將評鑑結果移送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於104年10月7日提案彈劾通過,司法院職務法庭於105年10月17日作成104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陳鴻斌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民間司改會今日到監察院陳情指出,石木欽於106年12月22日接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依法官法第48條第1項應由其擔任再審合議庭之審判長,但再審合議庭之審判長卻為林文舟法官,林文舟法官受訪時表示是為顧及當事人想法才不更換法官,但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因病辭任時,為何不是由委員長石木欽加入合議庭,可見再審合議庭刻意排除委員長加入,再審合議庭組成不符法官法規定,訴請監察委員提起再審。
本案經監察院調查,前法官陳鴻斌計有諸多行為不檢情形,諸如101年11月至12月間於辦公室擁抱助理、於該助理續聘會議前一天101年12月19日夜晚於政大河堤對其牽手及親吻、102年1月4日陳鴻斌邀約於公傷假期間之助理單獨出遊、103年4月至6月間於辦公室撩撥助理頭髮,並對助理稱不希望她跟其他人去逍遙、103年6月10日於辦公室內使助理未能自由離開辦公室等。此外,監察院更在職務法庭審理過程中力陳:法官與助理間存有實際權力不對等之隸屬(支配)關係,縱使前法官陳鴻斌歷年考績優秀,亦不能免除違失行為責任,因為依照法官法規定,行為不檢並不以影響判決結果為要。然而,職務法庭之再審判決不採納上開見解,反在婦女節這一天作成與目前性別平等觀念差異甚鉅的判決,對此,監察院深表遺憾。
王美玉、方萬富兩位委員表示,縱前法官陳鴻斌具悔意,亦不得免除其違失行為責任,本案法官評鑑結果與職務法庭之判決,均一致認為陳鴻斌應免除法官職務,再審程序固然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惟判決結果仍然前後差異過大且說理不足,且本案具有指標性的意義,代表了司法機關對性別平等的觀念與執行情形,加上再審合議庭組成恐有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因此將於收到再審判決後研究提起再審,盼職務法庭能再行審酌再審判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