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北縣政府與泰山鄉公所(現新北市政府及泰山區公所),54年間辦理協議價購同榮段1143地號等25筆土地,作為前副總統陳誠墓園使用,卻未確實依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嚴重損害國家及所有權人財產權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102年1月3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陳健民、高鳳仙提案,糾正新北市政府。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 政府辦理同榮段1143地號等25筆土地價購過程,不熟悉法令,輕忽程序,未追蹤列管,又未積極謀求處置,產權登記先後停頓近38年,迄今仍無法辦理,有重大違失。
二、 本案部分土地價購後仍由私人占用,並未確實做為墓園使用;訂定都市計畫時,直接劃設為住宅區及墓地用地,又與相鄰土地合併作為「辭修公園」,實際使用情形偏離原取得目的,部分私人占用土地劃設為「住宅區」使其合法化,產生使用上極大差異與不合理性,並衍生後續地上物處理問題,該土地使用管理與辦理都市計畫過程,顯有缺失。
三、 政府對於本案土地取得居於主導地位,當負擔更多責任與義務,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已具領地價事實,應提出受領地價或印領清冊等具體文件,以資證明,不應僅憑行政院61年公文及法院判決,就認定土地所有權人已領取地價。
四、 國家強制徵收土地,應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才取得所有權,以一般買賣方式取得者,更應遵守此一原則,主管機關在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已受領地價尚未釐清前,就認定該土地為已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顯有不當。
五、 主管機關應積極面對多年爭議,儘速謀求解決方法,本案土地無法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所衍生稅賦問題,也未一併納入考量,有嚴重怠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