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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 銘、黃委員肇珩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對於『財團法人台北縣三峽長福巖 清水祖師公』改選第七屆董監事後,未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董監事 變更登記,且自八十二年度起,連續四年間,未將預算及?

  • 日期:87-04-22

  糾正案文指出:台北縣政府對於財團法人之管理,未能依相關法令即時
督導,卻一再向上級機關請示,致延宕監督權之行使。關於「財團法人台北
縣三峽長福巖清水祖師公」連續四年,未向該縣府報備預決算書部分,該縣
府未依規定查核,實有不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台北縣政府應儘速檢討財團法人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
,尤其對於宗教團體或寺廟之管理,宜力求法令之周延,俾免類似情事再發
生,有損公權力之發揮。台北縣三峽祖師廟,除具有宗教功能外,由於其雕
刻藝術之精美,享譽國內外,亦兼具文化、藝術、教育及觀光等功能。茲據
林智等人多次陳情指出:祖師廟於八十二年間進口大陸石柱、石欄杆、木雕
品等,因品質過於粗糙,及結構組織不當,且與正殿未能調和,將影響原來
之藝術風格,使國寶級之文化資產,淪為庸俗化。台北縣政府宜本於主管機
關之職責,切實督導該法人審慎處理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