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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本﹝二十五﹞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鎮岳所 提:「糾正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垃圾之處理,未能及早妥善規劃,衍 生二次垃圾危機,而辦理該市崎頂段B垃圾處理場之規劃與垃圾之處理,違 反環境保護法規、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

  • 日期:87-02-25

  糾正案文指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未妥善規劃垃圾處理場用地,本
案垃圾掩埋場位於陡坡,既未依規定施設堅固之邊坡基礎結構,又無設置防
污設備、及截流污水之設施,監測井及沼氣之收集、處理、利用等設施,而
其覆蓋係以山坡地開挖,當作覆蓋砂土,顯然係以露天曝置之方式,處理該
市垃圾,其身為環保之執行者,竟然如此賤踏環保法規、破壞環境,洵屬不
當。
  糾正案文並指出:嘉義市政府環保局明知該市每日垃圾量達三百公噸,
竟疏未依規定,先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再行場地施設,明顯違反環境影響
評估法規規定。未於土地合法變更使用前,逕將垃圾棄置未經施設處理之農
業區土地上;明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暨都市計畫法分區使用管制等規定。未
依規定擬定水土保持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即逕自辦理發包作業,視
水土保持法如具文。嘉義市政府數年來,無視中央與台灣省政府三令五申,
要求改善垃圾棄置河川之違法行為,而迅謀規劃處理,已有可議,復坐令垃
圾棄置河川限期之將至,未能本於主管機關之立場,積極處理評選垃圾掩埋
地點,衍生垃圾處理危機,行政措施自有不當。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