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本﹝十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昌 平所提:「糾正受刑人賴文勝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入台灣桃園監獄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卻於同年十一月三日凌晨死亡,其間,發現賴某疾病異常 狀況,未延醫診療,又施用戒具腳鐐,未提供護套,以致擦挫?

  • 日期:87-07-15

  糾正案文指出:受刑人賴文勝,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過失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許,至桃園監獄服刑
。翌﹝卅一﹞日為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一月一日、二日適逢週六、
週日彈性放假三天,以致監所無醫師,為新入監之受刑人賴文勝從事身體
健康檢查,僅由值班管理員目視有無內外傷,是以賴某入監之「收容人內
外傷紀錄表」,僅有依據賴某自述記載:「我無內外傷。」已不合應由醫
師體檢之規定。而賴某於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報到時,全身即有濃厚酒味,並與法警言語衝突。當晚於舍房內嘔吐,弄
髒寢具。十月三十一日晚間則有身體冒汗、全身發抖情形,十一月一日上
午有精神恍惚狀態,十一月二日凌晨有冒汗、發抖,神智不清現象,十一
月三日凌晨精神恍惚,臉色蒼白,終於死亡。自始至終未連繫醫師入監診
察或外送醫院醫療,不僅違反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值班管理人員未能注意
受刑人之身體疾病異常狀況,陳報主管長官妥適處理,實有漠視人權、怠
忽職守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