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辦理各公立大學院校校長遴選過程是否不公乙案,前經趙委
員榮耀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提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監察院教育委員會會議決
議:抄調查意見函行政院轉飭所屬於二個月內改善見復。行政院復函,經送
請原調查委員核閱後,提出意見,經該院教育委員會會議決議:檢附審核意
見再函行政院轉飭教育部於一個月內確實檢討改善,逾期不為適當改善者,
將依規定通知主管人員到院質問。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復函,經送請
原調查委員核閱後表示:提案糾正。所提糾正案文經本日該院教育及文化委
員會會議決議:糾正案修正通過並公布;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切實注意改善
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大學法自八十三年一月修訂公布以來,教育部對於公立
大學校長之遴選,訂定法令欠周,又未依法令辦理,前經本院調查建議檢討
改善,惟該部不思檢討,卻強詞詭辯、避重就輕,文過飾非,至為不當。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