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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經濟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上午通過謝委員崑山所提糾正案。

  • 日期:86-11-14

  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案件,未確依法令規定,開具處分書,及未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執行裁罰
作業,顯有違失,爰予提案糾正。
  本案依據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訴:不服台北市環保局將陳情人公司
所屬大客車排放污染物逾越排放標準科處罰鍰案,經謝委員崑山自動調查後,提
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嗣經本日監察院經濟委員會會議決議:糾正案通過並公
布;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查處改善見復。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執行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勤務,對排放污染物超
過標準之違規案件,依規定執行裁處,且主張「到案接受裁決處罰」,係指違規
人當場接受裁決處分,開立處分書並同時繳交罰款結案。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釋內容:「違規人可依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通知書所指定之應到案
時間、地點,接受裁決開具處分書後,再依處分書所列之罰鍰額度、繳款時間、
地點辦理繳款。」之規定不符,誠有違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關於違反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事件,主管機關
開立通知書後,違規人無論係自行到案或以劃撥繳納方式者,均仍須俟地方主管
機關開立處分書,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可據以結案。惟實務上,臺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確存在根據違規通知書收繳罰鍰,而未開立處分書即行結案之違失情事,
顯與規定不符。
附糾正案文乙份。
[糾正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