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關於山坡地水土保持及墳墓設置事項,均各有法律規範可資管理,新竹縣政府農業局及社會科,分別為各該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既未能防範制止濫葬於先,復不能有效取締或遷葬於後,在長達十五年期中,違規業者分十二次,購得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九.O八八二公頃,用以興建墳墓營利,由七十二年初興建十三座,逐年擴增至八十五年底之八一六座,亳無顧忌,各該局、科竟視若無睹,置法律於不顧,使政府公權力無由發揮,實屬嚴重失職;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對新竹縣政府怠於處理違規墳墓,未嚴格督導、考核,均有不當。[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