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察院通過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委員所提,對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民小學校長劉育成涉性侵害、性騷擾學生彈劾案

  • 日期:113-03-07

監察院於本(3)月7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所提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民小學(下稱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指出劉育成有以下違失:
一、對未滿14歲之十餘名任教學校學生性侵害、性騷擾:
112年6月間,因學生出面吹哨揭露劉育成擔任南投縣雲林國小、延平國小教師時,有對其等強吻、撫摸、擁抱等不當行為,南投縣政府遂啟動清查,截至112年12月接獲被害資訊累計29件,並經南投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南投縣性平會)調查認定劉育成行為對雲林國小3名學生、延平國小6名學生及過溪國小1名學生構成性侵害,對大鞍國小3名學生構成性騷擾。另一方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亦以劉育成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對其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19日移送法院審理中。
 
據證據顯示,劉育成長期在家長間營造良好形象也善於結交權力人士,使其博取家長信任,於任職期間利用教學、關懷學生之名義與機會,加害學生,甚至利用與學生之間年齡及權力不對等關係,發展師生戀或違背學生意願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均令學生創傷嚴重。
 
二、在相關機關調查期間意圖干擾調查、犯後態度不佳:
劉育成在調查期間,無視南投縣政府告知之「遠離校園及疑似被害人」函令,不僅仍試圖指揮校務,甚至透過民意代表施壓學校及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聯繫疑似被害學生,犯後態度不佳,干預調查意圖掩蓋事實,遭監察院於112年9月7日糾舉在案。
 
此外,面對數十人不約而同之指控,劉育成以受害者「遭吹哨者帶風向」、「別有企圖」、「政治迫害」等說法置辯,甚至反問「為何(受害者)現在才說」。
 
依據澳洲之國家調查結論,「性侵害被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驗」,凸顯師生間不對等權勢關係下,校園性平事件裡年幼的受害學生何其弱勢,而劉育成完全忽視此情、避談教師應保護學生之職責義務,所辯僅令其脫罪意圖益發明顯,不足採信。
 
三、涉及不當管教或體罰學生: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及不當對待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已屬法律明文。但相關證據指明,劉育成對男學生的態度傾向嚴厲,曾對數名男學生「拳打腳踢、捶打胸口、用『愛的小手打』打到斷掉、拿藤條打……」;南投縣政府對此,也已依據相關檢舉及事證調查處理中。
雖然劉育成否認體罰,推稱是經家長同意所為,但劉育成之說法,實已自證確實有利用愛的小手、藤條等物對學生施予處罰。
 
四、長期違法兼差收費補習:
從吹哨者在112年6月7日記者會上的說法可知,劉育成性侵害、性騷擾學生發生在其為學生補習、家教時;此外,證據顯示,劉育成在83年到93年任教於南投縣雲林國小、延平國小這十年左右期間,在校外為學生收費補習,劉育成並不否認,惟仍辯解「是家教班、不是補習班、受家長拜託」云云。基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早自74年即明文禁止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教師有關之獎懲或考核辦法亦訂有處罰,則劉育成長期在校外兼差收費補習,已屬違法,況且其長期利用在外違法兼職補習、家教之機會遂行其性侵害行為屬實,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5項第7款、第11款規定。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張菊芳表示,劉育成任教已逾34年,為資深教育人員,本應保護兒少、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為要,且其身為校長,依法綜理校務,卻長期利用家長對其信任感、師生間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對未滿14歲之十餘名任教學生為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除經南投縣性平會調查認定屬實,亦經南投地檢署提起公訴並移送法院審理中;復以劉育成犯後態度不佳,干預調查意圖掩蓋事實,併有不當管教及體罰學生、長期違法收費補習等違失,其基於職務濫權,藉機施壓行政部門關說,干涉阻礙案件調查,惡性顯屬重大,已令師道蒙塵。監察院考量劉育成在國小任教,與未成年學生間本為不對等權勢關係,基於相關人員證詞一致性,認為劉育成違反教師法、性平法及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兒童不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原則,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