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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前消保官羅鈞盛與建商私交甚篤, 假借權力向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前副局長羅仕臣、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前副局長陳中振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前主任周明堂請託關說,並共同接受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 嚴重危害國家行政廉潔 監察院通過彈劾

  • 日期:112-05-05

新竹縣政府前消費者保護官羅鈞盛長期擔任縣府九大行業(俗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等重要職務,卻與瑞○建設公司黃姓建商私交甚篤,不但投資該建設公司建案,圖取個人私利,又請託羅仕臣(時任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陳中振(時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副局長,現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周明堂(時任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主任)協助減少建案所涉裁罰金額以及加速消防安全設備查驗與土地移轉登記,羅仕臣等人均為高階主管,竟加以配合,並與羅鈞盛共同接受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藉此謀得個人不法利益,上述四人行為已嚴重危害國家行政的廉潔性,更腐蝕國民對於公務員不可收買性與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之信賴,均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監察院於112年5月2日審查通過提案委員蔡崇義及田秋堇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4人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提案委員指出,新竹縣政府前消費者保護官羅鈞盛自100年7月22日起擔任消費者保護官以及府級九大行業(舊稱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對於所屬主管機關國際產業發展處、公務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勞工處、社會處、教育處於執行聯合稽查業務時具指揮權,執行帶隊、督導、指揮聯合稽查之職務,卻投資瑞○建設公司黃姓建商之「萃○」及「劍○」兩筆建案,取得報酬總計大約為數10萬至100多萬元,又為減少「萃○」建案之污水排放裁處金額,與羅仕臣共赴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藉此請託減少裁罰金額。後續又為加速該建案消防安全設備查驗及土地移轉登記,分別請託陳中振與周明堂,上述行為除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外,羅鈞盛於本院詢問時更表示其接受黃姓建商有女陪侍之招待多達10多次,身為新竹縣政府九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召集人,明知不得涉足不適當之場所,卻仍接受有女陪侍之飲宴,以圖個人利益,又假借權力關說減少其所投資建案污水排放之裁處金額及要求加速查驗消防安全設備及土地移轉登記,顯見未能力求切實,上述行為實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

另外提案委員亦指出,羅鈞盛身為高階公務員,卻時常替建商穿針引線,假借權力介紹羅仕臣、陳中振及周明堂予建商認識,藉以完成建商請託。羅仕臣三人於本院詢問時表示,羅鈞盛常以半強迫的方式邀約,三人到現場才知悉黃姓建商在場,甚至不知道是要去參加有女陪侍之招待,而且羅鈞盛是高階長官,基於交情及位居高位的施壓不得不參與羅鈞盛安排之宴飲,並稱以上宴飲與其請託事項並沒有直接關係等語。然而羅仕臣與陳中振所職掌之污水排放裁罰及消防安全設備檢驗皆與公共安全有關,竟為配合羅鈞盛請託,處理本案查驗及裁處,甚至回報羅鈞盛處理進度,倘有疏忽,實影響公益甚鉅,因此羅仕臣等三人之行為,仍難排除其行政責任。

二位提案委員表示,羅鈞盛、羅仕臣、陳中振及周明堂四人確有涉足不適當之場所,且亦知悉羅鈞盛請託之事,上述事證除經本院彈劾外,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其違失事證明確且重大,而有受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委員深切提醒公務員實應廉潔自持,不得存有僥倖,涉足不當場所,以避瓜田李下之嫌,各公務機關更應強化公務員廉政等相關法規之宣導,以減少本案情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