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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各界尊重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空間

  • 日期:111-06-21

一、監察委員獨立辦案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90條、第9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監察院具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凡攸關公共福祉及人民權益事項,監察委員均會掌握社會脈動,依據法律妥慎行使職權。

本院對於外界具建設性的建議與指教,自當虛心檢討改進,惟鑒於近來不乏針對特定個案,透過輿論,指訴委員職權行使時機、調查方式與程序者,籲請各界尊重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與作為。

二、五權分立分治,憲政機關間應相互尊重

監察委員調查權之行使,係監察委員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監察職權之必要手段,對個案有無立案調查必要?何時立案?如何調查?調查結果之處理等,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意旨,均屬監察委員職權行使之核心範疇,允由監察委員依事實情況、證據及辦案能量等,綜合裁量判斷,不受任何干涉,外界不宜指揮辦案。

申言之,監察院係依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監察委員獨立辦案不受任何干涉,立法、監察機關本於權力分立分治體制,各司其職,尤應相互尊重。

三、勿枉勿縱審慎立案,兼顧人權保障

監察院每年受理近1萬5千件人民陳情案件,數量眾多,違失情節輕重不一,為有效運用監察資源,發揮監察功能,對公務人員及政府工作設施涉有違法失職情事,訂有立案調查標準。且於立案之前,本院多先發函相關機關,蒐整資料,避免倉促立案,影響公務員權益。

監察委員恪遵憲法,超越黨派,公正公允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政黨、選舉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