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監委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調查玉山杜鵑營地森林大火案,移請法務部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送懲戒事由,並認金管會就涉案屬員應有更積極作為,且林務局聲請假扣押相關程序,亦有檢討改進空間

  • 日期:111-06-08

民國(下同)110年5月16日玉山國家公園內杜鵑營地(玉山事業區第51及52林班地)發生森林大火,起因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專門委員喬建中於110年5月15日至16日帶團途經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任令同行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之重大森林火災。經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於3月14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喬建中,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嗣於111年6月8日通過葉委員宜津、蔡委員崇義、賴委員鼎銘提案,請法務部轉飭所屬辦理見復,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委調查發現,本案5名登山客中,律師甲於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諉稱係踢倒爐具所致,遭輿論撻伐為意圖規避森林法刑責之訴訟策略,且旋經鑑定係砍伐樹枝生火致災,提起公訴,嚴重敗壞在野法曹形象,法務部允應督飭所屬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付懲戒事由,以正視聽。
 
監委亦指出,本案5名登山客中,金管會聘用人員乙於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將持用手機內關鍵群組對話及照片刪除,且提供無資料之備用手機供警方查扣等情,均經記載於起訴書並評其犯後態度不佳,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誠實清廉義務。其雖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惟金管會是否應有更積極作為,以正官箴,而非任令該員續領薪俸至契約到期,有礙機關聲譽,確有可議之處。
 
最後,監委表示,農委會所屬林務局就喬建中等5人引發玉山森林大火所衍生相關支出與賠償責任,案經有關機關函復是否擔任共同原告及計算求償金額逾新臺幣2億2千萬餘元,而需行政院同意支付擔保金近5千萬元等程序,歷時3個月餘,似背離假扣押快速且經濟原則,且迄至111年2月底假扣押標的價值僅約新臺幣1,915萬餘元,該局假扣押聲請程序,容有研求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