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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並非一案兩查,亦符合監察職權之行使

  • 日期:111-05-13

提案委員高涌誠、林郁容
 
本院前於108年5月14日彈劾審查決定通過「臺灣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偵辦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件,涉有重大違失」一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現改制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另於108年7月2日函送該案調查報告全文,移請併案審理。
 
司法院職務法庭於109年6月30日以108年懲字第2號判決被付懲戒人陳隆翔不受懲戒。判決認為:「無論是依法條文義解釋、監察法立法體例規範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規定意旨,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監察院就已提出彈劾之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證者,應踐行同條項前段規定之彈劾審查程序,始得移送懲戒機關併案審理。」
 
本院提案委員以原判決有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提起再審。嗣經再審法院認為原判決經敘明其論斷之依據,認為顯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1]。再審判決認為:「原確定判決以併案審理之調查報告僅係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且會議並未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所列調查意見論及受判決人偵辦系爭案件違反辦案程序』移送職務法庭併案審理之決議,監察院將調查報告移送併案審理,既未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審查程序,其移送併案程序即非合法,無從併案審理。原確定判決前開論斷,難認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嗣109年7月17日法官法修正,懲戒法院改為一級二審制,本院提案委員就再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懲戒法院上訴審認定,本件再審判決以原確定判決認移送併辦部分,未經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之審查程序,其移送併辦程序即非合法而未予併案審理,並無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予以駁回[2]
 
懲戒法院於歷次判決,均認本院提案委員提出前揭調查報告不符合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審查」要件而不予併案審理。懲戒法院判決既堅持依前開認定,本院提案委員高涌誠、林郁容即再依其判決意旨完成程序,以盡憲法所賦與糾彈不法之責,就本案懲戒機關不予併案審理部分,再依法提出彈劾,於111年5月5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成立,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為免影響懲戒法院之審查,彈劾案文依規定移送並上網公布[3],本案靜待職務法庭審理,並尊重職務法庭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決定。此為五權分立之精神,憲政機關彼此尊重職權之獨立行使。
 
[1] 參照懲戒法院109年度懲再字第2號判決
[2] 參照懲戒法院110年度懲上字第2號判決
[3] 本院於111年5月6日以院台業壹字第1110730671號公告於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multimedia.cy.gov.tw/IntraExternalBBSContent.aspx?n=126&id=1113RD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