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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議會前秘書長張耀文明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及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案件 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宜津提案彈劾

  • 日期:109-09-08

張耀文於任職雲林縣議會秘書長期間,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刑事判決2年2月,復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行為,已違反配合政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政策之功能及社會責任,且為持續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遂行不當之請託、關說,而僅為獲取股東分紅之利益為動機與目的,明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及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監察院於昨(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宜津所提彈劾案,經審查委員審查以13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宜津表示,張耀文於任職縣議會秘書長期間,又身兼富仕得公司之股東,應知悉富仕得公司乃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加以處理之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除賺取合法處理費用外,尚有配合政府機關執行環境保護政策之功能及社會責任,於政府推行環境保護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然卻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行為,涉犯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自當予以非難,且為持續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於知悉富仕得公司將遭雲林縣政府廢止處理許可證一節後,特北上向環保署遂行不當之請託、關說,持續其非法傾倒廢棄物之犯行,繼續牟取不法利益,其犯行竟僅為獲取股東分紅利益之動機、目的,誠屬不該。張耀文除因涉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4月18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刑事判決處2年2月,復經最高法院108年12月11日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外,核其違法失職情形,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足認其違法情節,誠屬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經審查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