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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前顧問李雲強於任職期間,兼任長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9-06-05

桃園市政府前顧問李雲強於任職期間,兼任長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淮公司)董事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監察院今(5)日以12票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提案,彈劾李雲強,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仉桂美、章仁香表示,李雲強於107年12月25日至109年1月15日擔任桃園市政府顧問期間,兼任長淮公司董事長,且實際參與該公司之經營,並領有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其行為足讓人民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其行為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法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