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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押人取供、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明顯偏袒自己人,監察委員楊芳玲、高涌誠提出調查報告

  • 日期:109-04-22

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於104年審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被裁定迴避該案。又何宇宸法官代理配偶提起訴訟,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9年4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高涌誠之調查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何宇宸,有公開不利於被告之心證、以交保和威脅押人方式取供、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及客觀上以刑逼民等情事,監察院已於109年3月20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委員楊芳玲、高涌誠表示,何宇宸為訴訟標的新臺幣40萬元之買屋糾紛興訟,民事、刑事告好告滿,承審法院就是他服務的桃園地方法院。二案審理期間,身為何宇宸同僚的承審法官指揮訴訟,客觀上明顯呈現偏袒自己人的情形。

 

何宇宸法官買屋糾紛之民事訴訟係屬簡易案件,惟竟開庭10次,耗時2年。何宇宸沒有律師代理,且任其配偶之訴訟代理人,承審法官沒有質疑何宇宸是否執行律師職務而有違法官倫理規範、沒有詢問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係、沒有要求何宇宸提供相關證明,再決定是否准予代理,甚至前3次開庭均沒有要求何宇宸提出書面委任狀。又何宇宸以口頭請求傳喚張某、蔡某出庭作證,刑事案件上已認定被告沒有詐欺情事,民事案件承審法官卻批示調卷並傳喚證人。承審法官既准許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卻沒有要求何宇宸補陳相關書狀以利被告答辯,亦未要求何宇宸寫明受傳喚人的地址,而是請書記官打電話詢問受傳喚人送達地址。又何宇宸聲請之證人張某及蔡某已到庭,惟相關卷證查無證人旅費收據附卷,承審法官顯然免除了何宇宸應負擔之費用。更有甚者,訴訟期間曾因何宇宸未出庭而視為合意停止訴訟,何宇宸竟又另行聲請停止訴訟,承審法官即以電話通知何宇宸此案已合意停止,主動提醒何宇宸應先聲請續行訴訟,始能聲請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何宇宸法官買屋糾紛民事訴訟期間,另提刑事偽造文書自訴案件,以其法律專業應明知相關構成要件顯然無法成立有罪判決,以刑逼民之企圖不言而喻。又該刑事自訴案件於進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刑事陳報狀附具理由請假未到,承審法官既未先請被告補充相關證明,且未依照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刑度、被告職業為會計師,並無跡證會逃亡等情形,即逕予拘提。被告認為桃園地方法院偏頗聲請移轉管轄被駁回及何宇宸與承審法官為同院法官且沒有律師代理等情,客觀上已呈現何宇宸利用法官身分施壓及承審法官指揮訴訟明顯偏袒之情形。民事訴訟最終以和解結案,何宇宸取回新臺幣40萬元,而同意以2次不出庭讓刑事案件視為撤回自訴,遂其以刑逼民之目的。

 

監察委員楊芳玲、高涌誠強調,何宇宸為了個人利益,造成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不論民事、刑事,法官審理均不符比例原則,但監察院約詢兩案承審法官,均表示「依法處理」。何宇宸及承審法官的偏頗作為,已造成民眾認為何宇宸利用法官身分施壓,並影響法院偏袒自己人的印象。官府利用權勢欺壓平民,如何讓人民相信? 調查報告已要求司法院對於承審法官進行職務監督。

   

監察委員楊芳玲、高涌誠委員認為,憲法固亦保障法官之訴訟權益,但為確保司法公正外觀及有效性,相關法規是否應增訂指定管轄之規定及類此案件是否宜以移轉管轄處理,已請司法院再予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