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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對於身心障礙的收容人處遇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相關規定之意旨有悖,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 日期:108-12-12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所對於有認知障礙的收容人出現違背紀律行為,往往無法提供適切的診斷、醫療與支持,而逕以一般違紀的懲罰方式處理;此外,針對感官障礙和肢體障礙的收容人,監所亦未能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提供無障礙物理環境、資訊可及性、服務與設施之可及性、以及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相關規定之意旨有悖,監察院於108年12月11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楊芳婉之提案,糾正法務部及所屬矯正署,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三位監察委員親赴18個矯正機關進行履勘訪查,並訪談99位身心障礙者收容人,其中精神障礙者有39人。調查發現,全國51個監所,至108年3月,身心障礙者收容人共計有3,037名。醫師診斷為罹患精神病者,107年8月底有2,842人。這些身心障礙的收容人違規,約有7成2接受一般收容人一樣的懲罰,2成7才會減輕,或不予懲罰。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收容人受到和緩處遇約7%至8%左右。

 

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所屬監所設備老舊,超收嚴重,缺乏無障礙環境及設施,對於肢體障礙者、聽障者及認知障礙者欠缺協助資源;由於精神醫療團隊人力缺乏,非但無法協助精神障礙者復健,監所的環境反讓其身心狀態惡化,而管理人員亦無法分辨其病情變化,常被視為違抗規範遭到違紀處分,甚至單獨監禁、使用戒具,嚴重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4條、第15條等相關規定,核有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疑似精神障礙者在司法偵辦審理期間,並未均經過精神鑑定,在監所收容後,亦缺乏專職心理師精神鑑測評估並分類,無法立即分辨收容人的精神症狀,急性期才轉送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造成管理人員戒護及照顧之壓力。且監所精神醫療資源有限,多僅有藥物治療,對病情治療、復歸社會無積極功能。學者建議參採國外做法,設專責醫院,法務部和衛福部允應積極面對,妥善評估。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楊芳婉表示,矯正機關對收容人具身心障礙者,未善盡查詢病史權責,進而予以詳細分類並提供合理調整,入監前之醫療病歷未有轉介機制,司法審查階段之精神鑑定資料亦未確實轉銜至監所,以致未能及時進行和緩處遇的評估,迄至病發始能發現收容人患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人權報告等相關規範意旨有悖,均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另指出,矯正機關尚存在「心理復健專業人力不足」、「出獄前無實施鑑定或評估再犯可能性之機制,缺乏社區支持」、「無障礙物理環境及無障礙設施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標準仍有差距」、「各矯正機關欠缺對身心障礙者收容人之協助措施,例如聽覺障礙者之助聽器、視覺障礙者之定向訓練」、「肢體障礙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無法接受復健醫療照護,未提供適當的輔具,對其出監復歸社會洵有所影響」、「部分精神障礙者或行動不便者未安排下工場作業,未提供合理對待,規劃適切處遇,鼓勵收容人參加作業」、「身心障礙兒童少年之特殊教育需求仍有精進空間」、「監獄收容人逐漸高齡化衍生照顧問題」、「酒駕事故再犯率高, 允宜進行酒癮診斷,進行必要之醫療處遇及治療」等問題,亟待法務部督導所屬策進,進而達到國際人權標準,落實法治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