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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實處理外籍移工子女身分權益、性工法對懷孕移工政策難以落實,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

  • 日期:108-11-19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19日指出,行政院對外籍移工生育之非本國籍子女(黑戶寶寶)基本權益之維護及改善緩不濟急,洵有不當;內政部移民署研訂對外籍移工子女身分問題的處理流程與現實脫節;勞動部雖認為外籍移工於懷孕期間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之適用,但空有政策卻難以落實,造成本國雇主及受照顧者、外籍移工及其子女之權益雙雙受損,衝擊我國外籍移工管理制度,遲未有配套措施,違失情節嚴重,糾正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9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對外籍移工生育的非本國籍子女身分的處理機制嚴重失靈,使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案件及未合法取得居留證人數有增無減。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指出,在臺工作的外籍移工有高達78%是介於25至44歲的年齡,屬青壯年時期,也是生育年齡。外籍移工隻身來臺、身處異鄉,在臺易與我國人或同為外籍勞工者產生情感連結,甚至懷孕產子;再加上近日媒體多起報導外籍移工所生子女「黑戶寶寶」滯留臺灣的受照顧權益問題,凸顯外籍移工在臺生子後,孩子因為沒有報戶口而成為非本國籍兒童,難以獲得醫療、社福和教育相關的資源。
 
兩位監察委員指出,臺北市關愛之家存在多年且獲外籍移工信賴,陸續收容外籍移工所生子女。臺北市政府自102年知悉該機構情事,隨即引入相關資源,提供外籍移工父母協助,並評估轉介到其他縣市政府機構安置,兼顧兒童受照顧權益及未立案機構之輔導業務,應予鼓勵。惟關愛之家收容來自全國移工子女,需透過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及各地方政府等跨部會協調,已非臺北市政府單一機關所能承載負荷,行政院允應介入積極處理,以保障這類兒少受照顧權益。
 
本案調查期間,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特地親赴印尼,拜會印尼海外勞工安置暨保護局局長,國家兒童保護委員會(Indonesian Commission on Children Protection)委員Margaret Aliyatul Maimunah等人權單位。並拜訪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提醒印方應重視此議題,獲回應將盡力協助印尼籍移工子女返國。
 
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針對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提出糾正理由如下:

  1. 外籍移工所生育之非本國籍子女仍有496人協尋中,行政院對這類兒童的基本人權之維護改善緩不濟急,洵有不當:  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不應因其父母之身分而受到歧視或懲罰,為兒童基本人權。惟據內政部移民署96年1月至108年6月底止,接獲之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案件計9,381人,其中外籍移工所生育之非本國籍子女計496人協尋中,且自監察院106年1月及本次108年調查之比較,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案件及未合法取得居留證人數有增無減,若再加上外籍移工自行生產而未經醫療院所出生通報的黑數,實際人數遠遠超過官方的數據。此情形不但與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22條之規定不符,益見行政院對這類兒少的基本人權之維護改善緩不濟急,洵有不當。
     
  2. 內政部移民署研訂對外籍移工子女身分問題的處理流程與現實脫節,且置外籍移工子女身分權益處理於不顧,不符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權法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雖於106年1月9日訂定「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106年6月15日訂定「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外籍移工子女之身分問題,惟該處理流程未納入父母為逃逸移工無法出面辦理兒少居留身分之因素、且未考量移工與子女收容團聚權益及外籍移工子女需屆滿20歲未被國人收養始得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歸化等因素,致這類兒少因此成為無國籍或國籍未定的個案,並在辦理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出養時皆遭遇重重阻礙,致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苦於照顧及善後解決,惟內政部移民署辯稱為執法機關,外籍移工照顧屬社政機關,置外籍移工子女身分權益處理於不顧,明顯不符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權法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規定,與現實脫節,核有違失。
     
  3. 性工法對懷孕外籍移工的保護看得到卻用不到,空有政策卻難以落實,勞動部洵有未當:勞動部表示,性工法第15條規定外籍移工於妊娠期間可請求改調輕易工作、夜間禁止工作、依需求申請產檢假、安胎假、流產假,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於生產後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配偶可申請陪產假及雇主應提供女性勞工哺(集)乳時間及採取母性健康保護,受僱之外籍移工有該法之適用。惟對於女性外籍家庭看護工而言,雇主雖有可於該移工懷孕及生產期間使用喘息服務的制度設計,惟該喘息服務申請資格嚴格,或受限於雇主的申請意願、移工待產期間欠缺遞補人力及雇主可能終止聘僱等因素,致外籍移工只能隱忍自己懷孕的消息或選擇逃逸,且外籍移工懷孕無法符合勞動部保護安置處所之規定,無待產處所,只能求助友人。又因外籍移工來臺工作時,往往背負貸款及需支付高額仲介費用,女性外籍移工一旦懷孕,選擇逃跑並生育子女後,唯一的管道是自首被遣返母國,致外籍移工懷孕違法打工或攜子女非法打工受傷情事時有所聞。凸顯性工法看得到卻用不到,空有政策卻難以落實的窘境,造成本國雇主及受照顧者、外籍移工之權益雙雙受損及我國外籍移工管理機制均受到衝擊,勞動部洵有未當。
     
    另外,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促請勞動部、行政院應予檢討改進事項包括:
  1. 勞動部對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懷孕及生產之法令規定,不符國際公約之精神,有必要檢討改善:   據統計在臺工作之外籍移工有高達78%是介於25至44歲的年齡,屬青壯年時期,也適合生育年齡,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之規定,外籍移工基本上不得攜眷居留,除非有能力扶養者。據勞動部辦理「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107年6月事業面外籍移工總薪資平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7,788元,外籍家庭看護工總薪資平均為1萬9,927元,縱外籍移工未選擇逃逸,係於合法婚姻關係之下生下子女,動輒1萬5千餘元至2萬5千餘元托育費用,負擔十分沉重,更遑論符合前開有能力扶養之規定,顯見外籍移工實難以兼顧工作及照顧子女。勞動部對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懷孕及生產之法令規定,不符國際公約之精神,有必要檢討改善。
     
  2. 行政院允應積極處理臺北市關愛之家立案及個案輔導,並關注該機構立案後之後續經營維護:   臺北市關愛之家存在多年,且獲外籍移工信賴,陸續收容外籍移工所生子女。據臺北市政府統計截至108年6月20日共計79名,監察院108年7月15日履勘當日收容個案計67名。臺北市政府自102年知悉該機構情事,隨即並引入相關資源,以社工人員逐案列管個案輔導,提供外籍移工父母協助,並評估轉介到其他縣市政府機構安置,兼顧兒童受照顧權益及未立案機構之輔導業務,應予鼓勵。鑑於現行臺北市關愛之家所在位置無法就地合法立案且收容外籍移工兒少個案欠缺合法居留身分、健保醫療及移工父母失聯等問題,臺北市政府近期會同衛生福利部、外交部及相關機關接洽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研商處理,為此監察院調查委員於108年6月17日至21日親赴印尼考察,拜會國家兒童保護委員會(Indonesian Commission on Children Protection)委員Margaret Aliyatul Maimunah,初步獲回應將盡力協助處理。臺北市關愛之家收容對象來自全國外籍移工子女,該機構管理及個案輔導處理尚需透過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外交部及各地方政府等跨部會協調,已非臺北市政府單一機關所能承載負荷,行政院允應積極處理該機構立案及個案輔導,並關注該機構立案後之後續經營維護,以保障這類兒少受照顧之權益。
     
  3. 勞動部允應於外籍移工入國接機諮詢服務時,提供避孕或生育子女之衛教、求助管道及懷孕生產子女的處置等資訊:   經監察院訪談多名外籍移工發現,移工來源國礙於宗教或教育因素,多數移工未曾受過避孕或生育子女之衛生教育資訊,勞動部允應於外籍移工入國前對其進行入國接機諮詢服務,將避孕或生育子女之衛生教育、求助及懷孕生產子女的處置等資訊提供予移工,俾使外籍移工知悉,讓其決定在臺工作期間欲懷孕生產時,能有充分的資訊及多一分考量。
     
    【※有關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赴印尼考察、拜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赴臺北市關愛之家履勘及座談等相關照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