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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涉圖利砂石業者案,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認水利署查處顯失公平,應覈實考核,重懲失職人員,以儆效尤

  • 日期:107-03-07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7日提案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第五河川局指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長期以來各級官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與既有業者過從甚密,致既有業者所控制公司得以圍標、虛設行號等方式獲取該局各項標案,進而上下其手盜取砂石獲取龐大利益,且囂張跋扈動輒威脅五河局所屬人員,肇致水利機關之公權力威信任由業者輕視與踐踏,2位委員要求水利署自應督飭該局深切檢討各項缺失,並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1日,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行為收賄、刑法第213條、刑法第215條等規定,起訴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下稱五河局)政風室前主任翁○振、五河局前約僱人員李○生,以及廠商林○川、劉○雄等4人。翁○振及李○生皆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並於職務上協助廠商從事不法行為。法務部於106年9月21日發布翁○振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令,另五河局自106年6月1日起解除李○生之僱用契約。
本案經本院調查後,發現經濟部水利署及法務部廉政署有多項缺失。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3月7日通過王美玉委員、仉桂美委員提案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確實檢討改進,並重新檢討議處相關人員,亦要求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五河局各級官員長期任職,就業者中或有黑道背景者知之甚詳,卻不避形跡,仍與之密切交往,縱無得以認定具有「圖利」故意,而無法以貪污治罪條例相繩,但五河局所屬公務員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有重大違失,經濟部水利署行政懲處有失衡平,未確依公務員服務法明文規定,釐清行政違失構成要件之內涵,致本案之行政懲處就第五河川局前局長認無責任不予議處,而管理課課長卻認僅「情節輕微」申誡2次,而與廠商有金錢往來人員亦僅申誡1次,均未遭「記過以上」之處分顯有縱放之嫌,反之其他未予配合之公務員均申誡1次,顯有失衡平,宜請重新檢討並覈實議處失職人員見復。
二、五河局政風室前主任翁○振涉嫌接受廠商招待不當飲宴及出入不正當場所,包庇、圖利廠商,被法務部免職,顯見,法務部廉政署就第五河川局政風主管職缺之遴選係以公開徵才方式辦理,又未督飭所屬落實執行應試人員日常考核優劣註記工作,致品德操守把關作業形同虛設,肇生嚴重戕害機關聲譽之貪瀆事件,該署允當深切檢討主管職缺之遴薦相關缺失,通盤研謀改善。
三、法務部廉政署允當以本貪瀆事件為借鏡教訓,強化廉政人員之高標準風紀要求,並落實執行廉政行為規範及覈實填載屬員日常平時考核紀錄,以維護政風單位公正廉潔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