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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未能確實監督滅火器、滅火藥劑之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於市場查核檢驗才發現部分滅火器乾粉藥劑含有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含量最高竟達15.9%,且與申請文件資料未符,衍生健康危害風險,監察委員浦忠成、蘇麗瓊、田秋堇提案糾正消防署

  • 日期:111-12-03

監察委員:浦忠成、蘇麗瓊、田秋堇

監察委員浦忠成、蘇麗瓊、田秋堇針對滅火器乾粉藥劑含有一級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之管理機制立案調查,發現消防署未能確實監督滅火器、滅火器滅火藥劑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於乾粉滅火器後市場查核檢驗才發現含有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含量最高竟達15.9%,且與原申請文件資料未符,故提案糾正消防署,並於監察院內政及族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三位監委表示,消防署於109年6月8日、109年7月20日已要求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之登錄機構於辦理認可作業時,廠商應檢具安全資料表(SDS)、出具國內第三公證機構檢測報告及資訊揭露,並進行查核抽驗。然據揭露文件顯示,相關登載資料有自相矛盾、顏色不符之情,且於後市場查核時亦發現結晶型二氧化矽檢驗結果與原SDS文件之含量未符(原登載資料為未檢出,檢驗結果為1.34%~4.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21件取得環保標章之乾粉滅火器進行後市場查核,即有5件產品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原登載資料均為未檢出),最高者竟達15.9%,消防署對此檢驗結果毫無所悉,竟辯稱「市售認可品抽驗之法令依據、邏輯及品目數量與該署環保標章之抽樣不盡相同」,殊不足取。
 
監察委員浦忠成、蘇麗瓊、田秋堇對於消防署未能確實監督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且事件發生後仍僅重申法令規範,卻未重新全面審視、逐一清查既有型式認可申請文件,確認是否以不實資料取得認可,亦未追溯上游乾粉藥劑來源、追查下游使用工廠及其填裝型號,以杜爭議,該署確有怠失,因此依法提案糾正消防署。
 
三位監委亦表示,滅火器乾粉藥劑因僅規範主成份,對添加物比率之規定未明,致無法有效管理而衍生健康危害風險,調查期間已促使消防署將乾粉滅火藥劑產品由源頭管制,逐步限制添加物結晶型二氧化矽之成分比率。此外,為了國民健康,相關資訊亦應揭露以供國人識別、選用,同時並督促消防署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要求雇主加強相關填充作業人員之防護設備,保障其職業工作者健康,以及環保署就乾粉滅火器環保標章產品進行後市場抽驗及訂定審核基準以資遵循,相關調查意見內容如下:
 
一、乾粉滅火器乾粉藥劑僅規範主成份須達一定比例以上(如ABC乾粉主成份要求磷酸二氫銨NH4H2PO4須70%以上)以達到滅火效能,而其他添加物係為避免乾粉藥劑產生結塊及潤滑,確保使用時均勻推送藥劑以達到滅火效果。二氧化矽為自然存在於環境且工業上使用廣泛,然其作為乾粉滅火藥劑添加物且含有一級致癌物結晶型二氧化矽,並經後市場查核結果含量最高達15.9%,凸顯現行規定僅列有「不得滲入白土(CLAY)2%以上」,無法有效管制添加物之化學組成,徒增健康危害風險。經本院調查後,消防署於111年3月21日會議已決議將乾粉滅火藥劑產品由源頭管制,限制添加物結晶型二氧化矽之成分為不得在0.1%以上,並修正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及實施期程。然相關資訊僅於檢驗報告中完整揭露,卻未要求於滅火器外觀上進行標示以資識別,不利於使用者知悉選用,應檢討改進。

二、消防署訂定「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並規範專業廠商應有必要的設備及器具,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認可作業(書面審查、實地審查)及檢(勘)查。專業廠商從業人員長期暴露於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乾粉滅火藥劑,參據勞動部「職業暴露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粉塵引起之矽肺症合併肺癌認定參考指引」,長期吸入可造成持續進行性且不可逆的肺纖維化症(即矽肺症),短時間暴露於高濃度時則發生急性矽肺症,均嚴重危害其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署允應偕同職安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該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之管理,要求雇主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關粉塵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等規定,落實設置相關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三、滅火器商品檢驗方式於97年移撥予消防署前,分採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辦理,如以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之費用包括型式試驗費用(41,660元)、證書費用(3,500元)、檢驗費用(商品市價乘以檢驗費率千分之2.5)、商品檢驗標識費用(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製每枚2角)。97年移撥後由內政部委託辦理滅火器相關認可作業,並經該部核定滅火器個別認可費用於96年12月31日起為11元/具、於108年1月28日核定並自同年4月1日起為26元/具。然查內政部於108年1月28日核定滅火器及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收費基準,滅火器認可收費基準中個別認可為26元/具,但註記「檢驗費用另依該標準中試驗項目收費表加計)」,而認可標示費用(26元/具)實已包含檢驗費用,故所核定收費基準未臻明確,易致誤解,應檢討改進。

四、滅火器登錄機構(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及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均非由政府捐助成立,消防署業依財團法人法查核其業務運作及財務稽核,並以業務主管機關立場監督其業務之執行。復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規範,登錄機構應設有專責認可部門、律定試驗標準及作業流程、設立公正客觀之認可審議小組,消防署並訂有業務作業查核計畫。惟據消防署提供登錄機構於申請展延時所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資料,多列有儀器測定校正證書型號、測定範圍或規格等不符事項,雖經實地評鑑已以改善,然顯示登錄機構認可作業及其實驗室品管,仍待消防署加強查核,該署亦應注意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人員與相關業界人員間之關連,避免招致外界訾議。

五、環保署修正滅火器環保標章規格標準、訂定「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九滅火器廢乾粉,以納入管制,並就乾粉滅火器環保標章產品進行後市場抽驗,雖已撤銷申請資料不一致之產品,然該署對於滅火器環保標章申請案件審查方式難謂已善盡審慎查核之責,而本院調查時,該署執行之後市場查核結果亦未能副知消防署,尚非妥適。另滅火器藥劑明定「不得使用」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判定有危害警告之物質,該署則以使用後「不致嚴重影響環境」審認,然二者有別,卻未訂有相關審核基準以資遵循,徒生外界非議,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