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3 | 114教正0007 | 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辦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興建工程,文化局於預算控管方面,代辦機關於工期及監造管理方面,均未確實遵守預算執行要點,且各分標工程核定展延天數4,351天,高達契約工期之1.17倍,部分展延因素應歸責於廠商及監造單位,明顯未確實控管工程進度;其辦理北藝中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履約爭議調解,未經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實體審查,未說明不採納部分委員意見之理由,且調解建議由府函發文提出後又由市長核定是否接受,角色混淆,違反行政一體原則,又未依規定簽會法務局表示意見,程序未臻周延,決策過程存有疏漏。臺北市政府主要決策人員未審慎評估即同意調解成立,並未尊重專業及分層負責,其決策錯誤造成公帑浪費,損害政府公信力,嚴重違失之程度遠高於實際參與工作之被究責人員,恐導致日後工程履約爭議層出不窮。且臺北市政府辦理國際競圖,未將國內環境、實務人力、材料設備及技術工法等因素納入可行性審查,未確實評估經費及工期,亦未於設計階段建立有效之溝通協調機制,致未能確實監督施工階段之工程管理而產生履約爭議,造成工期嚴重延宕及履約爭議,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114教正7)...詳全文 |
114/03/06 | 114內正0006 | 張菊芳委員、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提,行政院對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草案之審議及政策指導未能積極有效,致立法進程延宕;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前營建署)訂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位階過低,缺乏法律授權且與相關法規範疇重疊,權責不清、廢棄物認定標準模糊,造成執法困難及地方標準不一等缺失。又該方案欠缺有效追蹤及科技監測系統,導致非法棄置頻傳;該署怠於推動專法立法,未能有效協調相關部會;迄未制定GPS車輛軌跡監控系統之機制,亦未建立跨縣市合作平台,致資訊交流不足,且未正視土質去化管道受限或遭排擠問題,相關管理機制未臻完善,行政院及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4/02/11 | 114交正0001 | 張菊芳委員、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提,交通部觀光署對於所轄13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管理處)經管之橋梁、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興建橋梁之養護作業,雖已於「風景特定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建立相關養護及督導考核機制,卻未能依要點善盡督導及考核責任,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提請 討論案。...詳全文 |
113/12/04 | 113財正0017 |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浦忠成委員提:民國(下同)111年底本院赴花蓮縣境履勘時,發現1處未登錄海岸地遭開挖巨坑、鋪設水泥管線並汲取深層海水,惟在場相關機關人員卻對本院所詢問題一無所悉,後續各相關行政部門啟動調查後始知悉設置單位開挖之位置,與內政部核發之區位許可證明取水站坐標不符。考量行政院早於94年即開始推動深層海水產業與技術研發,卻任令各級政府各自為政,以致監督管理出現漏洞,長期放任業者無權使用國有土地取用國家資源獲利迄今,核有重大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11/07 | 113內正0014 | 陳景峻委員、葉大華委員、郭文東委員提,梁姓女警於就讀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研究所期間,遭第三人舉報竊取同學帳戶財物,該校未查明事實經過,未釐清學生間使用行動載具消費、分擔生活費用的行為模式,忽視有利當事人之事證,即草率依檢舉內容認定事實,於3日內倉促予以勒令退學之處分;且該校明知梁生遭人檢舉竊盜後,心情低落,有因急性壓力引發的自我傷害意念,卻怠於提供心理支持及轉銜措施,未落實學生輔導及自殺防治之責,又未透過申訴程序自我審查更正,致梁女返回原服務機關後,認為蒙受冤屈,抑鬱難平而舉槍自戕,該校所為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10/08 | 113交正0005 | 張菊芳委員、郭文東委員、陳景峻委員提,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南跑道歲修工程,連續3日長時間封閉跑道達54小時,雖事前召開4次工作會議,卻僅偏重於技術層面問題,對於是否嚴重影響航班營運,並未深入研究探討列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雖已與鄰近飛航情報區協調採取機動性流量管制措施,惟未解決已在途中之班機起降壅塞問題,致113年3月3日歲修首日航班起降延誤大亂,南跑道封閉期間前後2日準點率分別僅31%、50.5%,影響旅客共5萬7,646人次,引發廣大民怨,亦嚴重斲傷我國際形象,並影響飛航安全,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3/08/07 | 113財正0010 |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蕭自佑委員提:花蓮縣政府未依花東基金補助計畫管考作業準則所訂,針對廠商歷次所提變更設計及工程窒礙難行之處,本於果菜市場主管機關及拍賣場新建工程主辦機關權責,積極處理;該府對於工程竣工之認定所生履約爭議,自始至終未確實深入瞭解爭點,協助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下稱花蔬合作社)周妥履約管理;花蓮縣政府明知花蔬合作社不具專業採購能力,亦未置採購專業人員,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任令花蔬合作社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將工程進行中的「估驗」與「完工後之正式驗收」混為一談,拒不計價付款,復以「缺失改善」為「竣工」之要件,以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標準作為「竣工」標準等,是嚴重誤解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致終止契約、調解不成立、民事訴訟,執行進度已較預定完工日期落後4年,迄未完工,且尚待另籌經費善後,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6/05 | 113財正0009 | 陳景峻委員提:金門縣政府將退停之太武發電廠轉化再利用建置電力博物館,以重現戰地時期基礎建設,然因整體計畫規劃不周,且未妥善評估可行性,建置完成後,始發現現場環境潮濕,無除濕及通風設備規劃,又無外電可使用,電子電氣設備長期易受潮濕故障,無法啟用,致長期閒置,造成公帑虛擲浪費,且對於相關人員疏失責任,迄未確實檢討。又該府原規劃將西洪二營區轉化為戰鬥體驗園區,嗣經檢討,認為恐不足以吸引大量遊客前往觀光,經現勘後轉以童軍露營區之方向建置體能訓練場,然營區啟用後迄今,使用率欠佳,尚需長期投入費用維護管理,相關規劃未盡審慎周延,且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可行性分析作業顯均未臻詳實,致使用效能不彰。以上各節,核均有嚴重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5/08 | 113財正0006 | 郭文東委員、陳景峻委員、林文程委員提:臺南市政府前以興建於39年間之麻豆市四公有零售市場已「建物老舊、鋼筋裸露危及公共安全」等由,於103年3月3日公告該市場自同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惟嗣對該市場所坐落且未經徵購之私有土地,仍長期以甚低之對價(按公告地價3%計算)強勢掌握土地使用權,而未能積極回應人民收回土地之訴求,同時卻以收取使用補償金方式默許原攤鋪商持續營業,顯對私有財產權欠缺應有之尊重與保障;又該府對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宜亦未積極配合,更在毫無排除該市場建物公共安全等疑慮以及徵得市場基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前,即逕行政策決定同意由原攤鋪商申請成立民有市場,致引發該府、土地所有權人與攤鋪商間三方爭議不斷,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3/06 | 113財正0002 |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路燈台帳系統建置欠周,資料登錄及統計作業亦欠嚴謹,且公司長期疏於維持該系統資料之正確性,致生資料嚴重錯誤,除不利該公司路燈普查及相關維護作業外,亦影響政府政策成效之評估及相關機關之審核及督導作業,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3/01/16 | 113內正0003 | 陳景峻委員、范巽綠委員、蕭自佑委員提,111年9月22日至11月12日,馬祖發生貨船承○號、海○號涉載運30餘趟,合計3千餘箱、毛重逾60噸之龍蝦,分別自北竿白沙港與南竿福澳港出發,申報航線目的港至大坵無人島,回程貨船卻無任何貨物,多次航向他處進行海外交易走私獲利。海洋委員海巡署查緝走私,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2/20 | 112社正0009 | 林國明、郭文東、陳景峻委員提,雲林縣環境保護局辦理「110年度職業安全督導及綜合管理計畫」,未確實審查規劃書及遲未發現委辦廠商未依規劃書執行。又該局辦理其與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合辦之「110年清潔隊員節慶祝活動」,該局前約僱人員製作不實文書並不實核銷,該局審查(核)及驗收過程未盡確實,內部控制亦失靈,致將不實核銷所得款項撥付予委辦廠商,核有嚴重疏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12/06 | 112財正0019 | 陳景峻委員、蘇麗瓊委員提: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自102年3月25日簽訂投資契約迄今10年餘,遇民間機構籌資不順、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等諸多違約情事,猶疑不決,當斷未斷,至109年方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致已施作之鋼骨結構旅館建物因長期裸露欠缺保護而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斲傷政府施政形象;另民間機構自103年3月起已有多項違約情事,縣府未慎酌專案管理廠商自104年3月24日起以來歷次提出之相關處置建議,依約儘早通知計罰並收繳,致應計罰之違約金、不當得利等迄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確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12/06 | 112財正0017 | 陳景峻委員提:財政部關務署對基隆關八里分關涉案關員之違失行為渾然不知,直至檢察官查獲後始知悉,迄今不僅無法查明事發經過,且未先追究行政責任,另X光機掃瞄影像圖檔無稽核單位覆核,人工查驗貨物過程亦無全程錄影,核有違失,爰提案糾正乙案。...詳全文 |
112/09/12 | 112交正0007 |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桃園國際機場為「一級」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詎機場保安脆弱點檢視及評估機制付之闕如,航警局及桃園機場公司容任機場潛藏186處設施設備安全防護不足或不符合保安需求,形成機場保安漏洞;復對於車輛進出航廈,管制形同虛設,人員進出管理鬆散,監控系統又無告警功能,現場亦無航警巡邏簽點及保全巡邏守望,肇致111年3月11日2名臨時工人輕易突破設施設備所有安全防護機制,蓄意破壞第二航廈地下二樓之高壓電纜引發短路,造成航廈部分區域停電,影響機場正常的作業,甚至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損及政府聲譽及國際形象;嗣查找故障原因及恢復運作之時間冗長,不符行政院「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要」所定之有效的「耐災韌性」,巡邏守望部分流於形式,數位化、智慧化等科技輔助機制仍然不足,無法保障機場運作正常及穩定,航警局和桃園機場公司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5/16 | 112內正0008 | 陳景峻委員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翁○裕,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0日晚間著便衣查捕通緝犯時,誤認黃姓男子即為欲抓捕之通緝犯,未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即以左手搭住該黃姓男子右肩,黃男以為遇到歹徒,出於自我防衛隨即雙手反抓翁員,兩人間因相互拉扯而摔倒,其後到場之同所警員江○豪隨即拉開黃男,並對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翁、江兩員共同將黃男上銬,惟未立即查證黃男身分,將黃男帶返派出所後,翁員又大力拉扯黃男手銬,致黃男感覺痛苦;另翁員亦未注意自身執勤安全,致身陷險地,又未依規定使用微型攝影機及誤解M-Police使用方式;此外,分局勤指中心及該所所長未能於事前掌握所屬同仁查緝通緝犯相關情資及後續動態,以及所長於黃男遭員警大力拉扯手銬時亦未能適時阻止等各節,經核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2/05/09 | 112交正0004 | 陳景峻委員、郭文東委員、張菊芳委員提,交通部公路總局過往對於已註銷之車輛牌照,未能善盡管理收繳及執行責任,造成民國95年以前已註銷之牌照,將近32萬件迄未繳回,占比高達65%,數量高居不下,亦有懸掛無效車牌行駛及治安死角之虞;又,雖有多項收繳措施及違規使用裁罰機制,詎牌照未繳回之比率自105年起仍逐年提升,超逾2萬件因逾檢註銷迄未繳回之牌照,仍有違規使用並有將近59萬件交通違規事件,再者,註銷後仍違規使用且發生交通違規事件並係累犯之情形嚴重,已危及道路行車之安全,亦衍生積欠交通罰鍰及燃料稅等不公平情事,收繳措施及裁罰機制未為落實,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12/21 | 111社正0013 | 陳景峻委員、浦忠成委員提,花蓮縣政府對於所轄環保科技園區廚餘高效能處理機代操作廠商未能落實監督,委託監督機制又如同虛設,形同公權力棄守,肇致重大違法事件發生,復經地方民意代表檢舉,媒體亦大幅報導,斲傷公務機關形象;又未於該項勞務採購契約招標規範中規定產出物的去化途徑,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規劃,且於廠商代操作過程中未落實稽查發現問題,又無替代方案,導致廠商為消化產出物庫存鋌而走險涉及不法,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12/08 | 111內正0028 | 陳景峻委員、蔡崇義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於110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遭民眾闖入叫囂,甚至毀損公務電腦螢幕,核有事件「通報機制失控」、駐地監視錄影系統「管控機制失靈」、事證「調查機制失能」、人員風紀「督考機制失常」等重大違失。另該分局將不起訴之民眾移送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裁罰前未詳加檢視監視錄影畫面,核有違失,爰提案糾正。...詳全文 |
111/12/08 | 111內正0022 | 蔡崇義委員、陳景峻委員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因偵辦他案,先通知趙男於民國107年4月9日至偵查隊訊問,再於次日至臺北監獄借提洪男回偵查隊協助調查。惟究係何人通知洪男親友至偵查隊、洪男親友身分及是否包含趙男、該2人會面經過、何時拍照等情節,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北投分局迄今仍無法釐清,核有重大違失,爰提案糾正。...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