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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2月13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4/02/13 下午 04:27:53

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辦黃姓少年謊報自己涉犯妨害自由案件,因認黃姓少年供述不實誤導辦案,基於破案心切,多次對黃姓少年刑求逼供,且遲延通知少年父親到場,從而使少年在無適當之人或輔佐人在場陪同情形下,獨自受該局員警刑求;另該局員警未依規定領用保管及使用電擊器,使電擊器裝備不當淪為刑求工具,均核有違失,情節重大。桃園市警局身為桃園分局及武陵所之直屬上級機關,本應基於行政一體,確實督導所屬分局及其派出所,落實少事法針對未成年少年之正當法律程序及CRC有關司法少年基本人權之保護,桃園市警局未落實督導責任以致發生本案違失,其督導所屬不周,允應深切檢討,積極研謀制度性之改善方案,以杜絕其轄屬各分局及派出所再度發生執法過當爭議,重建該局員警形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