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就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該署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文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又其擔任光電業務組長職務前後長達4年,其對於光電業務之意見,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提案糾舉,經審查決定糾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