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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02月01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3/02/01 下午 04:28:32

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於109至111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其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件數逾9成;另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計有14、13及16件,又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者,亦屢見不鮮等,均核與該府補助要點相關規定不符等情,核有重大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