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於109至111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其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件數逾9成;另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計有14、13及16件,又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者,亦屢見不鮮等,均核與該府補助要點相關規定不符等情,核有重大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