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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12月05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1/12/05 下午 12:06:42

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為充裕財源,並衡平對轄區山林保育之影響,於民國(下同)98年間開始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惟於105年間第3次重行制定本自治條例時,未詳為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大幅調高徵收率,造成徵納爭訟,致新制定條例遲未獲財政部備查通過,因無徵收法據肇致前揭稅源消失,需以舉債彌補收支短差,影響財政健全;又未確依規定審核礦石開採業者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展延申請案件,核均有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