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內政部營建署未能切實督導各縣市政府,落實執行廢止前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措施,肇致部分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案件未依限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或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以及部分案件標示牌或動態剩餘車位顯示裝置未設置或不符規定等情事,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