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國軍對美軍購案之重要節點與作法,本依『國軍對美軍購案管制作業規定』辦理,惟國防部106年1月26日令停止適用,『作業維持』類軍購案由各預算科目主管單位修頒規定,卻未掌握後續辦況,致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辦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案時,因後次室未修頒規定,發生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管制之空窗期,確有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