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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2月19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0/02/19 下午 03:52:50

公告糾正衛生福利部94年4月29日公告「硃砂」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卻未禁止中藥GMP廠複方製劑使用,又對含硃砂成分之藥品許可證之清查未確實,致公告禁用之中藥仍在市面流通,導致病人重金屬中毒; 又於106年始規定輸入硃砂,需取得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之前對硃砂源頭未能進行有效管理,另對95年以後輸入國內之12,020公斤硃砂原礦,其數量及流向登錄資料闕如,使中藥安全未能獲得充分保障,均核有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