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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7月31日
  • 最後修改日期:109/07/31 下午 06:34:29

公告糾正彭男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5、8月間,對乙女、連續對甲女以恐嚇而為性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於96年10月16日入臺北監獄服刑。臺北監獄明知彭男經5度鑑定評估均認治療不具成效且有中高度危險再犯可能性,且明知彭男將於105年12月3日執行期滿,卻就乙女部分,未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監獄行刑法第82條之1及「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等規定,於刑期屆滿前3月將彭男送請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之宣告;就甲女部分,亦未依自101年1月1日施行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3條等規定,於4個月內屆滿前經彭男送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施以強制治療,致使彭男於105年12月3日出獄後,於106年6月30日至同年9月16日多次再犯引誘暗示少年為性交易之虞訊息、引誘使少女被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