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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2月24日
  • 最後修改日期:109/02/24 下午 03:26:25

公告糾正臺北少年觀護所明知收容之C少年有嚴重的心理困擾,未依個案特殊情形,尋求專業心理諮商、特殊教育等專業處遇,卻對C少年因精神障礙而發生之脫序行為,將之27次隔離單獨監禁在暗無天日的鎮靜室共計101天,甚至在鎮靜室中仍對之施加腳鐐;而法務部矯正署以函示允許所屬少年觀護所將「有擾亂秩序行為之虞」的違規少年收容於鎮靜室,每次期間最長可達7日,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89點及修正前羈押法第5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36條,嚴重侵害兒少人權,屬公權力對身心障礙兒童「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並可能構成「酷刑」,均核有重大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