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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1月14日
  • 最後修改日期:109/01/14 下午 02:29:14

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於處理3名越南籍家庭看護工申訴案件,在未蒐集相關事證之下,逕採信仲介公司說詞而未採納外籍移工說詞,以「外籍移工個人因素、未提出相關具體事證」、「仲介公司表示無恐嚇、威脅及不當對待情事發生」辦理結案,致3名外籍移工求助無門,損及權益;於例行訪查未依規定於訪查前與勞動部系統勾稽,致訪視未遇,亦未依規定建立訪查區域輪替制度,顯有違失;勞動部對於花蓮縣政府處理外籍移工查察案件,核有督管不周之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