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16日發布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惟草案預告期間僅有10日(如含例假日在內共14日),不符合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函釋得例外可縮短預告期間之情事,程序上具有明顯重大瑕疵;且就該規則修正後第2條第3、4、5款規定,與修正前條文相形之下,對死刑犯提起特別救濟權利更為嚴格,使其生命權、訴訟權產生更不利之規制效力,亦顯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揭櫫死刑案件之執行程序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保障生命權意旨均有所牴觸;另,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針對執行死刑前應確認受刑人是否有「受刑能力」,然此一程序尚未經立法者修正相關法律以確定應如何進行前,詎該部於114年1月16日即准以對受刑人黃○凱執行死刑,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經核法務部上開等情,確有重大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