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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04月16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5/04/16 下午 02:32:10

公告糾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案件時,未具體審查申請人是否為真正且持續之實際使用者,縱屬82年7月21日以後始繼受取得地上物者,仍容許換約續租,並據以申請讓售,形同得透過交易取得承租及承購資格,規避公開程序,衍生承租權商品化及「先占、再租、後買」等不合理現象,影響國有財產處分之正當性與公平性,核有未當案。(115財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