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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03月23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5/03/23 下午 03:51:22

公告糾正:花蓮縣政府辦理所轄兒少保護案件,針對具有藥癮背景之高風險家庭,未能落實社會安全網「一主責、多協力」跨網絡資訊共享與實質處遇。該府早於113年2月處遇甲童時,即知悉照顧者宋女與陳男均為毒品列管人口,卻未依規定將藥癮議題納入個案計畫,亦未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司法單位建立聯繫,致使衛政與社政橫向協處機制失靈,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之國家積極保護義務。復於同年4月乙童疑似受虐通報時,該府不僅因天災與連假延遲派案,更於分流評估時嚴重忽略照顧者藥癮風險,且未依作業程序尋求「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專業研判,輕率判定為非緊急案件,導致乙童隨即受虐不治。嗣後宋女懷孕至產下丙童期間,該府雖已知悉宋女極度不適任親職並提起獨立告訴,卻仍未能落實產前預警,且於丙童出生後,無視照顧者之複合性風險,率爾簽署安全計畫並將丙童置於高風險環境,甚至在失聯後未積極啟動查找機制,終致丙童亦不幸遭虐死亡,顯見該府自調查、評估至處遇計畫執行均有重大疏漏,未能踐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之意旨,確有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