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01月14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5/01/14 下午 04:06:08

公告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就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6萬6,733元,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審查決定彈劾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