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糾正教育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為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而私校編制內職員應否比照編制外者適用,尚無調整共識,本院自當尊重;惟該部前於108年查有部分私校編制內職員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日數偏低等違失,嗣經決議應全面盤點私校、對照勞基法相關規範,引導私校修正規章等作為;然時逾6年,該部雖認已進行宣導及補助,惟迄未整體清查處理;況參照近3年私立大專校院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及民間團體提供案例顯示,私校仍以積欠工資等違規態樣為大宗,相關爭議懸而未決;由於私校編制內職員之工作條件相對缺乏制度性保障,致歷來勞動爭議不斷,惟該部遲未依權責全面清查、復未積極監督改善,相關政策成效未彰,實罔顧主管機關職權,核有重大怠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