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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8月29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4/08/29 下午 02:03:10

公告糾正,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所長葉○○、警員張○○與許○○,民國112年7月4日於常年訓練後,穿著便服,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未攜帶密錄器,沒有出示證件,亦無告知攔查事由,卻對陳姓少年予以攔檢並造成陳姓少年受傷,嚴重影響少年權益,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確有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