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8月21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4/08/21 下午 02:01:15

公告糾正,桃園市政府未依政府採購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函規定,明知預算不足,卻勉強發包美術館工程。該工程公開閱覽時,即有廠商反映造價超出預算金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卻未審慎規劃量體規模,亦未依市場行情覈實編列本案發包預算,致招標預算不足而兩度流標。該處復未檢視招標文件漏項及評估營建物價上漲風險,逕在原設計材料、工法不變原則下連辦2次減項發包。嗣後又為取得使用執照,需另案編列新臺幣(下同)20億6,646萬元費用發包追回減項及原合約漏項等,計畫總經費大幅增加至58億2,245萬餘元,徒增施工界面複雜性及市府財政負擔,並推遲美術館計畫完工期程至115年7月11日,較原預定完工期限113年1月29日延宕2年餘,核有違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