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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發布單位:監察院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06月06日
  • 最後修改日期:114/06/06 下午 04:50:27

公告糾正經濟部能源署先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外加模組回收費補貼業者,惟後續分年分期應收取之模組回收費用未繳納金額龐鉅,形同使光電設置者額外收取售電收入,卻未支付相應之模組回收費用;復耗費行政資源辦理收款與催繳作業,民國(下同)113年4月未繳納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98億餘元,114年3月底未繳納金額仍逾9,564萬餘元,其回收費用收取機制核屬失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