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案 名: |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樂智樓新建工程 |
審議日期: |
92/12/03 |
公告日期: |
9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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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2內正0044 |
案 由: |
林委員將財、黃委員勤鎮、呂委員溪木提:「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樂智樓新建工程案都市設計審議案幹事會議審查時,對於該工址上之舊有建築物﹃文薈廳﹄未能本於職權積極調查其是否具保存價值,俟該府工務局核發九一建字第0三二八號建造執照後,始公告指定﹃文薈廳﹄等建築物為古蹟,致生紛爭,核有怠失;另該局受理民間團體申請師大文薈廳等古蹟指定案,不符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行政程序明顯有欠完備;且其審查過程之相關行政作為粗糙,對本院調查亦顯輕忽,洵有欠當。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
機關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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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2000163師大樂智樓糾正案文.doc
092000163師大樂智樓糾正案文.pdf
092000163師大樂智樓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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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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