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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7/12/17
公告日期: 97/12/19
字  號: 097內正0018
案  由: 李委員炳南提,為桃園縣復興鄉公所前未積極辦理轄內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興建工程廠址用地取得相關事宜,復於焚化爐完工後推諉接辦營運操作工作,肇致延宕工期及營運時程甚鉅,顯疏於職責;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前辦理復興鄉小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興建工程時,於未取得廠址用地及建造執照情形下即逕行發包及核准開工,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097000057桃園縣復興鄉小型焚化爐案糾正案文(97.12.05).doc 097000057桃園縣復興鄉小型焚化爐案糾正案文(97.12.05).pdf
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