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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彈劾案文
案  名: 海軍遺失手槍及步槍槍機案。
審議日期: 113/02/06
公告日期: 113/02/17
字  號: 113年劾字第3號
案  由: 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點45手槍,惟事發時之營長林家葳與所屬連長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於械庫中,隱匿案情未向上呈報;指揮官潘東昇知情後卻隱匿丟槍案情,亦未向上呈報,並默許所屬以假槍偽充真槍,嚴重斲傷國軍形象,違法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13/07/30 113年度澄字第2號 潘東昇、林家葳均休職,期間各陸月。 113/09/14執行懲戒處分。
113/07/30 113年度澄字第2號 潘東昇、林家葳均休職,期間各陸月。
本案文件: 113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 監察院113年2月6日劾字第3號彈劾案審查決定書.pdf 113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調查報告: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