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 |
糾正案文 |
審議日期: |
93/11/18 |
公告日期: |
10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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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號: |
093國正0017 |
案 由: |
廖委員健男、謝委員慶輝提「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不依陳訴人藍明祥之申請,准予核發渠前涉叛亂案之不起訴處分書,核有未當;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查局於六十二年成立後,延宕經年始訂定檔案分類表,凸顯該局長期忽視檔案管理工作;又該署任由縣市警察機關沿用已裁撤之台灣省警務處訂頒之﹃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基準表﹄,資為辦理刑事類檔卷保存及銷燬之依據,均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之糾正案文, |
機關改善情形: |
附件1 |
案件狀態: |
已結案 |
本案文件: |
09300017293正-17-藍明祥陳訴案.doc
09300017293正-17-藍明祥陳訴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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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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