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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109/02/06
公告日期: 109/02/07
字  號: 109年劾字第3號
案  由: 屏東縣麟洛鄉第15、16屆鄉長李新煌,及原擔任該鄉公所秘書而嗣擔任該鄉第17屆鄉長蔡志和,多次利用業務上執掌之工程標案機會,收受賄賂,作為協助廠商確保工程款請領過程順利之對價,而分別取得新臺幣253萬元、457萬元之不法利益,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爰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9/03/11 109年度澄字第3554號 李新煌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蔡志和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109/3/14執行懲戒處分。
109/03/11 109年度澄字第3554號 李新煌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蔡志和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本案文件: 109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doc 109年劾字第3號彈劾案文_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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